作者: 吳博貴 醫師 / 醫學博士


軟組織肉瘤在1980年代之前,可以說是一個『留腿不留命、留命不留腿!』的疾病。大多數的病患,多需行截肢(amputation)或是關節離斷手術(disarticulation)才有機會能保命,對病患身心造成重大的傷害。所幸,在近十年來,隨著化學藥物、放射診斷學、放射線治療、手術不斷的進步改良與搭配手術中局部冷凍治療技術的進步,目前在我們臺北榮民總醫院骨骼肌肉腫瘤研究中心的病患,截肢率已小於百分之五。大多數的病患,均可以行肢體保留手術。
 



所謂的肢體保留,顧名思義是僅將腫瘤從病患身上切除,而並非把病患的肢體整個移除。所有的病患與醫師,都希望患者可以進行肢體保留手術,但是是否可以施行,最重要的關鍵在於本身腫瘤侵犯的範圍與本身疾病的程度。一般若是腫瘤相當大,並且已經將整個肢體的重要神經與血管均侵犯掉了,此時若是硬要留下我們『無緣』的肢體,反而會造成更大的困擾。相較於截肢手術,行肢體保留手術時,醫師常常需約多花數倍的手術時間與更高的專注力。因為必須花相當長的時間將腫瘤細心的移除且避免重要神經血管的傷害,還要花更多的精力將肢體做重建。因此,能執行此手術的醫師需接受相當長時間的腫瘤專科訓練。加上軟組織肉瘤的病患數目並不多且集中在部分醫院,因此,這也是為何在台灣專精於骨骼肌肉腫瘤的醫師相當的稀少的原因。 (案:雖然辛苦,但是看到手術後的病患漸漸的恢復功能,這些都值得了!) 

而肢體保留手術的主要精神有二: 
第一:將瘤拿乾淨 (廣泛性切除術, Wide Excision) 
第二:盡最大可能,保留肢體功能(肢體重建,Limb Reconstruction) 
這兩者缺一不可,都必須做到。若瘤拿不乾淨,就算手術後功能再佳,幾個月後腫瘤便會復發。若瘤拿乾淨了,但肢體功能無法保留因應日常生活照護,那不如直接截肢。

所謂的『廣泛性切除術』,定義是指『沿著腫瘤的邊緣,並帶著一公分左右的正常組織,將腫瘤切除』。翻成白話文便是腫瘤要整顆完整的拿下來不能破掉,並且邊邊要同時切掉一些正常組織,當做安全範圍(safe margin)。』『也就是不能去『掏、刮、磨』這顆腫瘤,不然容易造成局部的復發。而正常的組織應切掉多少公分,目前並無定論,幾十年前的文章均建議至少要三公分以上,但現在因為手術前有有好的化學治療,加上影像儀器的精密度提升,因此一般認為一公分以內的安全範圍便以足夠。但若是腫瘤周圍,貼著重要的神經血管或是臟器等,讓往往我們為了保留這些重要功能,所以僅能貼著腫瘤的邊緣將腫瘤切除,我們稱之為『邊緣性切除術』(marginal resection)。


『邊緣性切除術』最大的優點,便是可以保留更多的正常組織,希望可以讓病友們手術後達到更佳的功能恢復。但是可能冒著的風險,便是『腫瘤的殘留』。一般而言,腫瘤的殘留大多是肉眼不容易見到的。殘留的原因,有可能是因為希望保留重要的正常組織,所以手術切得不夠廣;亦有可能是因為腫瘤本身會有一小部分細胞,跳躍著生長在原本的腫瘤周遭,我們稱之為衛星病灶(satellite lesion)。因此,為了希望可以將低這些情況的發生,在我們臺北榮民總醫院骨腫瘤中心,會在腫瘤切下來後,使用特殊的冷凍治療技術,來破壞可能殘留之腫瘤。藉由此技術的施行,在學理上可以大大的降低腫瘤復發的機會。 
 

一般基本上,惡性的骨腫瘤多不做所謂的『病灶內切除』(intralesional curettage),因為會增加相當高的腫瘤復發機會,因此除了特殊的考量之外,並不考慮此作法。


雖然目前截肢比例已經相當低,但是在部分情況仍無法避免需行截肢手術。 
1、腫瘤侵犯範圍過大,侵犯重要之血管神經,如果要將腫瘤完整切除(wide excision),勢必傷及血管神經而留下無功能之肢體,反而不若截肢後穿義肢功能來的好。 
2、腫瘤長於特殊罕見肢體解剖部位,如踝關節(ankle)或是足部(foot),造成腫瘤切除後重建困難。 
3、腫瘤術後復發,復發之腫瘤和正常組織及神經血管常無明顯之分野。 
所幸以上三種情況並不常見,大多數病患可以接受肢體保留手術。